为了加强对御窑厂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4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的《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2018年4月2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将为我市御窑厂遗址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概念】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本条例所称御窑厂遗址,是指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地区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及其周边与遗址直接相邻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御窑厂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御窑厂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御窑厂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保护】遗址区禁止6种行为
《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东至中华北路道路东侧线及迎祥弄、湖口弄一线,南至珠山中路道路南侧线,西至中山北路道路西侧线,北至斗富弄道路北侧线。
在保护措施方面,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6种行为: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攀爬;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违反规定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深翻土地等改变历史风貌和地形地貌的行为;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违反规定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禁止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用房屋进行盗掘等有损御窑厂遗址保护的行为。
【责任】擅自挖掘最高罚款50万元
保护和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责任,对此,《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交换御窑博物馆馆藏出土文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洪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