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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来源: 编辑: 添加时间:2017-04-13

景德镇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2016年7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7月19日,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就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该草案的审查工作,市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加强与草案起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基本看法

由于我市是老工业城市,城市设施建设和管理欠账较多,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市面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日益增多,新形势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把《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我市首批立法。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经过讨论后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论证,符合我市的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委征集的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适用范围要明确

第二条市区的概念比较模糊,建议明确为中心城区的建成区,除此之外的范围尽量用符合法律规范的表述。

   (二)责任主体要明确

如:第九条关于居住区内的管理,应明确区分是街道办事处,还是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三)执法主体要明确

如:第二十二条关于限制从事丧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处罚,应明确由哪一级、哪个执法机关执法。

(四)表述细节要明确

如:第五条第四款“发改、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建议加上“公用事业单位”。

又如:第四十七条关于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因为这种情况在工业园区较多,建议将第四十七条的主语“建设单位”,限制为“建成区的建设单位”。

又如:第十四条关于城市雕塑和街景小景,实际工作中都是由市政府审批的,因此“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应改为“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设置”。

(五)处罚和执行要到位

如:针对不缴罚款的情况,可以规定通知银行扣款、通知单位扣工资等保障措施,并相应规定代扣、代缴单位的违规责任。

又如:关于乱贴乱画。因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设置的“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处罚,改为“关闭该通信工具号码的接听功能”,并相应规定执行单位及其违规责任。

又如:第十条第二款之后,建议加上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和居住区的业主有违反前款行为的,可以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逻辑关系要清楚

如:第三章第四节关于绿地和水域管理,没有设置对绿地、山地、林地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又如:第四十七条关于未开工的裸露地面,第二款最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容易引起矛盾理解。

(七)其他问题

如: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根据《预算法》第六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之规定,建议删去第四条“并根据城市建成区扩展情况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需要,逐年相应增加经费投入”。

又如: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应规定其不得占用车行道,同时人行道必须预留2米以上。

另外,还有一些规范用语、处罚额度的意见,应结合景德镇实际情况,从可操作性入手进一步进行论证,设定处罚额度,进行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景德镇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