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15年工作安排,自8月中旬至9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枝勤带领下,由本委牵头,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市人大代表、监督咨询专家和法检两院有关人员对2013年1月份至今年5月份期间全市法院民事执行情况与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在准备阶段,根据预先制定的调研活动方案,内司委组织了由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监督咨询专家和法检两院有关人员组成的调研小组。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为配合调研,分别准备好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所有民事执行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台帐,认真做好案卷的前期梳理和准备工作,起草专项工作报告。
在调研阶段,调研组先后赴我市两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进行调研,通过座谈、听取法检两院专项工作汇报、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查阅法院执行案件共183件,查阅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58件,基本掌握了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和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全面分析了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作了反馈,达到了此次调研的预期目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努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重视执行工作规范性,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增强执行队伍专业化,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份,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541件,旧存772件,结案2070件,申请执行金额130536.628万元,执行到位金额47931.938万元。共中止执行22件,终结执行191件。委托评估、拍卖成交23件,成交金额5348.19万元;涉及党政机关执行案件19件,涉及公职人员执行案件42件,涉及信访执行案件47件。涉及民生执行案件收案201件,结案144件,执行到位金额1228.49万元。
(二)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起步较晚。2011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国12个省份(包括江西)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2012年8月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在法律意义上正式纳入检察监督工作职责范围。
我市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按照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的要求,以同级监督为重点,注重监督实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司法权威。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8件,其中,依法向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43件,除个别案件法院尚未对检察建议及时回复以外,法院对监督意见都予以了采纳;依法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14件案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或者终结审查处理,同时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民事执行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部门的支持,借助外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遇到重大执行案件、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由院领导出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合力。全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6件9人。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络,建立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辖区内各部门互相协作抓执行的良好司法环境。二是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和涉执信访责任制,每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检查督促工作落实。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未发生一起涉执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市中级法院成为全省11个中级法院中唯一无涉执赴省进京访的单位。三是建立健全立、审、执配合机制,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在将立案庭、审判庭与执行部门的职能进行严格划分的同时,要求办案人员树立“立、审、执兼顾”的观念,强化领导协调,做到立案阶段想执行、审判阶段为执行、穷尽措施促执行,使立案、审判与执行有效衔接,形成执行工作一盘棋。
2、以执行信息化建设助推执行工作质效。一是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执行联动信息化新模式,通过在法院和各协助单位之间搭建网络平台,以标准化的数据格式交换就能快速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改变了过去法院“满街跑”,繁琐、费时、费力的人工查询模式,大大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二是开通“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已于2014年12月份正式开通,其中“总对总”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上线运行。执行指挥系统整合了办案办公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网络查控系统、远程视频指挥等系统,可以满足被执行人信息查控、执行案件信息公开、调配执行力量处置突发事件等需要;三是利用信息化平台,深化执行信息公开。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服务窗口,安装触摸屏和台式电脑,当事人可凭密码查询执行立案、执行措施、执行款项分配等信息,社会公众也可以查询了解执行案件基本信息。
3、注重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法定职责,敢于出手、敢于碰硬。一是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注重案情研判,因人因案因地制宜,理清执行思路,制定执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强化力量调配,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坚决采取罚款、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全市法院共适用此类强制措施59次59人,执行到位金额135.73万元。三是用足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强制审计等各类执行措施,提高综合运用强制措施的能力。如申请人景德镇市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考虑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茹高乔有出境逃避法律义务的可能,及时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最终保证了该案的正常执行。四是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运用。坚持“常态化纳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同时规范名单纳入、撤销、屏蔽程序。全市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录入失信被执行人500名。浮梁县法院执行的申请人范晓珍与被执行人陈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陈卫红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浮梁村镇银行对其作出暂停发放贷款的决定,随后陈卫红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并全部履行了债务,案件顺利执结。
4、关注民生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一是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几个专门执行小组,建立“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定任务,包案结事了,各业务庭室全力配合”的“5定1包1配合”工作责任制。二是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坚持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救助。2014年全市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案件87件,执结标的额912.5103万元。三是切实保障涉民生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5、强化执行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执行财产申报、悬赏举报制度。针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这一执行顽疾,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使案件成功执结的,按事先承诺奖励举报人,拓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给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二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了减轻执行受案压力,与司法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前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建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先对案件进行调解,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起诉前。通过诉调对接,有近20%的民事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并当场履行完毕,有效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主要做法
1、充分发挥职能,加强执行监督。一是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广泛宣传民行检察职能,特别是宣传执行监督。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新闻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平台,将民行检察职能和申诉指南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发放民行检察宣传手册3000余份,并在部分乡村、社区设立民行检察便民工作站,不定期组织民行干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进行法律宣传,采取提供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方式,宣传民行检察知识。与高新区检察室联合开展“送法进企业”专项活动,集中走访驻高新区的40多家企业,搭建民行检察与企业的联系平台。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环保、矿产资源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办理因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三是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等专项监督活动。如市检察院办理的景德镇联拓公司与德瓷公司涉案300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已采纳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四是建立与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2、严格规范程序,强化办案质量。一是实行首办责任制,要求每位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全面审查,在案件案汇报讨论时必须充分阐述观点和透彻分析,要求案件的处理有理有据。二是严格执行逐级审查制,坚持承办人审查、部门会议集体讨论、负责人把关和分管领导审批决定的层级审查制度,对拟发出检察建议的每一件案件,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市检察院对各基层院办理的执行监督案件要求定期向市检察院备案,对备案材料予以全面审查,及时发现基层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基层院,帮助基层院找差距、整改提高。
3、注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对于法院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在六个月期限内不予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超标地查封等情况,以及在执行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不当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以检察建议方式提出纠正意见,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珠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我市群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监督其与田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发现该案确实超过六个月未采取执行措施,遂向珠山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积极与法院执行人员沟通,使该案顺利执结。执行款到帐的当天,群英物业公司立即整理材料又向珠山区检察院递交了三份执行监督申请书。二是将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相结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将对民事行政判决的审查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有机结合,在对裁判的监督中,注重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了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增强监督效果。如,去年市检察院办理的景德镇联拓公司与德瓷公司涉案300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就是因为发现法院在执行环节的违法情形,进而倒查发现原审判决属于虚假诉讼。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对原审判决进行了监督,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该案在执行中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提出纠正建议,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依法撤销原判。
4、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化解矛盾。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从维护司法权威出发,做到监督与支持配合并重,主动就监督案件的办理、检察建议的回复、执行信息的反馈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最大程度减少两院分歧,使执行监督检察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对于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形成执行合力,共同做好被执行人说服工作,助力法院依法执行。二是依法纠错与息诉和解相结合。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对于一些执行案件符合和解条件、具有和解可能的,积极协同法院做好双方的和解息诉工作,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行难”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全市法院同全国各地法院一样,长期以来受“执行难”问题困扰。这一顽疾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多方面的原因:一些社会成员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淡漠,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能躲则躲、可赖则赖,想法设法逃避法院执行,法院现有执行手段如搜查、查封、冻结等很难查处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部门和个人经常怠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甚至对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往往贻误执行时机;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的深层次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债务沉重、大量职工无法妥善安置,常令法院强制执行陷于两难境地;在一些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执行中,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干扰,与体制机制因素相互交错,客观上令执行工作难度更大。
值得指出的是,社会各界对执行风险的认知不足,经常造成对“执行难”问题的误读。生效裁判得不到全部或部分执行本来就存在巨大风险,有的诉讼从一开始就决定了无法执行。许多当事人缺乏执行风险意识,认为法院不仅要裁断自己胜诉,还要包揽权利的实现,甚至认为对方执行不能,法院就有义务代偿。当事人较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法院职能有限性的理解错位,也是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的重要原因。
(二)全市法院执行力量配备有待增强。近几年全市法院执行受案数量不断攀升,但执行干警配备普遍相对不足,且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尽如人意。如浮梁县法院2013年至2015年5月新收执行案件349件,但执行局仅4名干警,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市中院执行人员平均年龄超过50岁,队伍老化现象凸显;乐平市法院执行局共15人,但仅有5人通过司法考试,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
(三)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比例较高。大量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缺乏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2013年至2015年5月,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2541件,结案2070件,执结率为81.5%。但法院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前提,由于大量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比例较高,客观上造成了执行到位率不高。
(四)少数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总体上是严谨规范、富有成效的。但不可否认,极少数执行案件管理精细化程度尚有提升空间,如个别案件仍存在送达或办理延期手续不及时等问题;有的案件案卷材料不齐全,未能完整反映执行流程的各个节点;有的案件执行记录不完备、不完善;有的案件案卷材料装订不符合要求;有的案件委托外地法院异地执行,效率和力度不尽如人意;而执行人员不足、装备较为落后等客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管理精细化水平。
(五)民行检察执行监督案件数量较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自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开始正式开展,起步较晚,执行监督案件数量不多。另外,一些当事人对执行监督职能不了解,或出于其他考虑,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偏少。从全市执行监督案件的统计数据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相对单一,主要集中于对法院超期执行、怠于执行及变更被执行主体等常见情形的监督,对执行中较复杂的评估、拍卖等环节监督少。
(六)检察监督外部工作环境有待改善。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方法、措施手段等不明确,导致两院在认识上不尽一致,影响到检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机关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获取执行案件信息的渠道不够通畅;检察执行监督社会知晓度不高。社会各界对民事执行工作检察监督职能认知度不高,不了解检察执行监督职能和监督程序,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也影响着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强制力,落实执行工作规范化。要切实强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提升案件执结率。强化委托执行、提级执行和执行督办等工作,用足用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探索实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新的执行手段,重点关注、制裁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公检法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或其他妨害公务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对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的案件,要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开性,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尤其是将有关执行的信息与动态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一是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震摄联动机制的作用。二是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要强化审判中的调解工作,从立案到结案全程要尝试进行诉前调解和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使案件在未进入执行环节就息诉解决,以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各级法院还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一般纠纷可通过民间调解得到解决,以降低诉讼和执行成本。三是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与执行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管理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水平。一是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将一批骨干力量配置到执行岗位。加大执行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执行艺术、技能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二是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建立完善执行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尤其要注重加强执行案卷材料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三是全面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进一步营造民事执行和执行监督的良好司法环境,形成破解“执行难”的社会合力。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深化宣传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民事执行和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曝光等形式,动员舆论和社会道德力量,促使其履行义务,形成全社会讲诚信、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对当事人经营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引导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控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
二是法检两家要加强调研力度,对民事执行和执行监督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普遍性问题、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发挥创新思维,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努力找到有效解决办法,达成共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形成立法建议案,提交人大审议。三是完善法检两院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对于法院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正确而当事人不服的,必要时可以建立两院联合息诉机制,共同做好执行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