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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 编辑: 添加时间:2017-07-12

 

(2015年11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薇带领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部分委员于2015年10中下旬对全市贯彻实施献血“一法一办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先后在市区和乐平市进行了重点检查,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和乐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实施献血“一法一办法”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市血站、市县两级医院血液科及各采血点,针对采血、储血、用血情况,与采血者、献血志愿者、用血单位相关人员等进行了交流与座谈。现将此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省实施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检查组认为,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献血“一法一办法”及血液管理相关规定,严格依法管理血液工作,不断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法律实施情况总体良好。目前,全市中心血站一所,为全市23所医疗卫生用血单位供血,年献血9500人次左右,献血量3吨左右,实现成份用血率99%,至今从未出现用血安全事故。在确保血液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基本保障了用血需求;为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献血法贯彻实施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一是组织上的保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无偿献血工作协调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二是人、财上的支持。市中心血站2014年增加编制6人,并由差额拨款调整为全额拨款单位三是有关部门的配合。市卫计委、市教育局联合转发了《全省高等院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制度》,市红十字会宣传动员红十字志愿者投入到无偿献血工作中,市城管执法局为献血车停放免交有关费用等。四是政策上推动。市、县两级文明办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市级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调动了公务人员献血的积极性,全市献血人数及献血数量较前期有一定增加。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市无偿献血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献血“一法一办法”作为知识培训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献血“一法一办法”。学校向学生们生动讲解无偿献血知识,向全市青年教师印发无偿献血倡议书。各成员单位在《景德镇日报》、《瓷都晚报》、《景德镇在线》等媒体上宣传无偿献血知识,每年的“6.14”世界献血日,均在人流量大的场地组织开展大型无偿献血专题宣传活动,今年献血日共有316位市民参与献血,采血量544.5个单位。

(三)拓展思路,创新工作

一是采取“城市与农村、固定与流动、团体与个人”“三结合”的采血模式,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部队、进乡村采血,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增强服务意识,如根据季节变化和特殊节日调整工作时间、对献血点进行优化安排、针对不同人群发放纪念品等。三是发挥医护人员模范献血作用,每年血液紧张时期,动员全体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献血,我市医护人员献血比例在全省前例。四是积极落实优惠政策,为荣获国家和江西省无偿献血金、银、铜奖获得者办理“荣誉证”,开通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绿色就医通道,减免一定费用。

(四)注重质量,保障安全

市卫计委切实加强了血液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和规范,临床采、供血实行“三统一”(统一采供血机构、统一血源管理、统一临床采供血),保证了我市临床医疗用血质量安全。

二、当前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在献血“一法一办法”贯彻实施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季节性、结构性缺血的问题仍然存在,全年临床用血缺口达17%左右,血液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无偿献血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深入,社会公众认识不足。

各有关职能部门虽然在宣传方面做了努力,但宣传效果欠佳,宣传工作仍然存在“五个相对不足”的问题:即有偿宣传多,公益性宣传相对不足;一般性宣传多,有针对性的宣传相对不足;对献血知识宣讲的多,对公民在无偿献血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解释相对不足;在城市宣传得多,在农村宣传得相对不足;采用传统方式宣传得多,利用新媒体、新平台宣传得相对不足。由于以上原因,“献血有害健康”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社会上还存在“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认识误区,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尚未真正调动起来。

(二)无偿献血人群不广泛,献血人口比例偏低。

我市无偿献血群体多数局限于大中专学生、部队官兵,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不够广泛,献血人数占全市人口比例较少,仅占千分之五点六,较全省低二个点,较全国低四个点,几乎只是国家目标要求千分之十五的三分之一。

(三)无偿献血工作监督协调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领导、卫生监督、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组织动员的力度、宣传的力度、考核指标的执行力度等有待切实加强。

(四)经费投入不足,血站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完全需要财政的投入予以保障。目前,市血站在编人员只占实际在岗工作人员的一半,外聘人员的工资及工作经费都需自筹。另外,专项经费不足,现有检测设备大部分老化严重,效率低,无钱更新换代。

(五)便民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如采血条件需进一步改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的报销手续需要简化等。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献血法的意见和建议

无偿献血事业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是一项特殊的民生工程,一项纯粹的公益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推动献血“一法一办法”的贯彻实施,实现全市血液完全自给,促进本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检查组建议:

(一)继续加大领导力度,构建并落实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市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无偿献血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的协调机制、组织动员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真正形成政府主导、卫生监督、部门协作、社会共建的工作格局。有关部门要在设置采血屋和采血车停放位置,以及在主要路段、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二是在全市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中建立本单位年度无偿献血公示制度,形成无偿献血光荣的良好氛围,调动各行各业人员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切实改变我市无偿献血主体较为单一的问题。三是进一步拓宽县(市、区)文明考核对象范围,将乡镇、甚至村(居)委会纳入考核范围。四是组建、充实献血应急队伍,完善应急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用血、缓解季节性和结构性缺血。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是保证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开展的前提。建议:一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在利用好传统宣传方式宣传外,要积极利用微信、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新平台,把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结合起来,把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公益宣传平台和普及献血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无偿献血宣传活动。二是突出重点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着重宣传无偿献血既利他又利己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宣传用血收费的标准及产生费用的来源,消除“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误解等。三是落实公益宣传责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无偿献血公益宣传计划,在主流媒体上明确规定公益广告的时段或版面,对相关公益广告作时间频次上的合理分布,确保宣传频次和效果。四是要拓宽宣传工作思路,卫生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群团组织、各单位把法律宣传、科技宣传、健康教育宣传等与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结合起来。五是拓展宣传教育的范围,使献血法宣传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逐步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踊跃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风尚,构建无偿献血的文化氛围,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三)继续强化薄弱环节,提高采供血服务水平。市卫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采血供血服务水平,尤其要有针对性地强化薄弱环节:一是增设基层血库和重新规划献血屋,逐步解决血液不足问题。如在乐平市建立基层血库,不仅可以解决其采供血和用血问题,还可降低送血成本,缓解市中心血站供血不足或不及时等问题;二是重新规划采血点设置。原采血点都是根据人员的流动量来设置的,但随着网购、家庭轿车的普及等因素,人员流动有了新变化,要及时根据新情况作出调整;三是要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无偿献血者用血就近结算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简化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手续,为无偿献血者提供方便,消除群众“献血容易用血难”的问题。

(四)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我市采供血体系建设。 “献血法”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政府财政政策要切实体现其公益性,建议:一是实行公益一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相结合,全面落实和满足血站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宣传经费;二是尽快落实核酸检测专项配套经费,完成国家关于全面推进血站核酸检测工作的目标任务;三是根据我市献血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十三五”期间,切实加大对我市采供血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专项资金,用于储血库和献血屋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采供血机构信息网络建设等;四是要注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献血工作的专项经费,使红十字会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五)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采血用血安全。市卫计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血液安全工作,加强对血液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采供血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规范化管理,确保血液安全。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避免血液浪费和滥用血液。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